Tuesday, October 4, 2011

大马性别依然不平等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下午三时三十九分

文:郑倩仪(刊登于光华日报异言堂)

国际妇女节才过不到一个月,我国就有两位国会议员发出令国家与人民蒙羞的性别歧视的言论。除了京那巴丹岸区国会议员邦莫达拉丁发表“女性驾驶技术不良”的言论;独立人士巴西马区国会议员拿督依布拉欣阿里也不甘示弱,在国会下议院表示婚外情发生率高是基于妻子忽略了对丈夫的责任,并认为当丈夫有需要时,妻子应该马上停止一切事物以满足丈夫。早在2007年邦莫达拉丁和野新区国会议员莫哈末赛益在国会辩论国会大厦漏水课题时曾发表“月漏论”。当时数十个朝野党团以及妇女组织在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前举办抗议集会并要求严惩这两位国会议员。不出5年,邦莫达拉丁故态复萌,再次不知廉耻地发表性别歧视的言论。虽然个别的国会议员不能代表整个国家,但是试问身为国家立法单位的国会里有这些带有性别歧视的议员,我国可以性别平等吗?


纵然马来西亚已于1995年缔结《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我国仍未立法以全面实行该公约内容。女性如今依然受到许多歧视。早在1991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空姐贝亚特丽斯怀孕后,拒绝遵守公司的规定辞职,结果遭到开除。贝亚特丽斯不服,入禀法庭要求复职,虽经过14年的争取,但法庭在2005年判她败诉。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2002年劳资集体合约(Collective Agreement)里规定空姐在服务届满5年后可以享有60天的产假。产假结束后的空姐必须在产后的第61天上班时就必须穿上之前的制服。在生产后体重比产前超过5公斤的空姐必须拿30天无薪假来恢复体重。如果30天后,空姐的体重依然超过产前体重的5公斤,该名空姐将会被调去适合的地勤空缺。如果当时没有适合的职缺或该名空姐没有在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替代职缺的提议,她将会遭到革职。同时,空姐在有了两名孩子后怀第3胎时就必须辞职,要不然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保有革除该名空姐的职位的权力。


当时贝亚特丽斯的立场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劳资集体合约和联邦宪法第8(2)条有冲突。该条款指出:“除了本宪法所明确允许之外,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等理由,而在任何法律上,或在政府当局的任职与工作上,或在有关财产之获得、拥有与剥夺相关的法律行政上、或在有关交易、商业、专业、事业与职业的建立与运作上,对公民加以歧视。1”纵然贝亚特丽斯当时因为怀孕而遭到革职,但是法庭宣判她败诉的理由是劳资集体合约里已经阐明有关规定,所以她的革职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这样的宣判表示了联邦宪法并没有概括在私人界的职员。因为私人界的职员将受制于劳资集体合约。联邦宪法第8(1)条指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之同等保障。法庭表示联邦宪法第8(1)条的实施是针对同一种群体(class/category,如女工群、男工群)的人而设的,所以该劳资集体合约并没有违反宪法。


平等权利不被保障

这个法庭的宣判给马来西亚的员工设下了一个非常危险以及恶劣的先例。本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贵为马来西亚最高的法律,任何其他的条约都必须遵守宪法。但是私人界员工的平等权利却不被宪法保障。有了这样的先例,任何的公司都可以在发生类似的情况时获得胜诉。这样的情况对女性员工极度不利。


可以怀孕是女性的其中一个生理特质。女性员工因为怀孕而遭到有别于男性员工的不平等待遇就是一种歧视。衡量工作是否适合某个员工应该强调的是工作的能力与态度。用生硬的体重以及孩子数量来决定一个空姐的去留无非矮化了空姐身为机舱服务员的专业能力。这些不平等的规定并非空穴来风,是我国法律的漏洞所造成的结果。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应该包括男性和女性,又怎么可以分而治之,给予不同的群体的双重标准?又是谁有权力定义谁是同一阶级的人?女性员工虽然同为一个性别,也可以因为职位的不同而属于不同阶级。这么衍生下去,每个人也可以因为有着不同的肤色、宗教,甚至是外表身高而有不平等待遇。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平等与否就违背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真正意义。以上也可见得写得模糊的我国宪法,也给予了法官各种任由诠释的机会。


男性也需时间适应家庭

也有人认为,男性员工因为无法怀孕而没有享有女性员工的怀孕(生产)福利也是一种歧视。这样的说法看似在主张两性平等,其实只是一种对平等的表面认识而已。真正的平等应该是实质平等,而非表面的苹果与苹果或橙与橙的比较。女性和男性有生理结构的差异(Biological Difference)是众所周知的。除了生理结构的差异,社会所建构出来的差异如社会对女性典型价值的枷锁也是必须受到考量的。这些包括社会普遍用女性的身材外观来给一个女性评价。为女性员工而设的产假是针对孕妇产后需要休息的需要而设的。同样的,男性员工在升级当爸爸后应该享有陪产假。他们同样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家庭的需要。


要达到两性平等,我国的司法制度需要有显著的改革。公平以及囊括全部人的司法制度才可以保障全民的权利。除了推动司法改革,在推动两性平等运动的路上,不只是女性需要参与,男性也需要参与。真正的两性平等不只是强调女性的权利而是包括男性的平等。因此,社会男男女女应该共同认清女性仍受到各种歧视,性别依然不平等2,并一起携手为平等的社会努力。


注:1. 维基文库,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章http://zh.wikisource.org/


2. 平等也应同样包括LGBT,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


http://www.kwongwah.com.my/news/2011/04/2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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